我于2008-5-1日进入芜湖安得物流南宁物流中心任职核算员,08年7月12日辞职,进入公司的时候负责经理Y经理就和我说明,我的试用期为一个月,工资为900元/月,第二个月为1500元/月.因为工作帐目非常乱几个月没整理,正值业务高峰期人手不够,每天都是上班(注:公司认为是上班不是加班)到晚上十点十一点.五月中旬,南宁中心换了领导刘经理.7月辞职,不明为何,刘经理出工资表,六月份的工资只有三百块,电话问他,他说是算错了,会在七月的工资给补回来,但是七月份的工资只给了二百块,打电话,还不接.
过后他的助手打来电话说:扣了二百,是条形码没有扫,几个人都扣了.试问,我是试用期人员,之前的错误在我没去上班时就发生的,为什么要扣后来职员的工资?
规章制度执行偏私.迟到六次.在公司上班每天都是九点十点后才能下班回家,第二天早上八点半要求上班,但是仓管人员,运配人员,中层领导都不一定会准时到,却只扣核算人员的工资??
我们希望南国早报能帮我们按现劳动法,帮我们拿回工资。如有需要我们还可以提供人证和其它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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